日常議題
DAILY ISSUES
DAILY ISSUES
發起人:你不是一個人實踐協會 秘書長 葉柏岑
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》第21條,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
網頁:https://join.gov.tw/idea/detail/d420795c-8a76-49bd-8cdc-b24de0a8337c
第21條長期將HIV感染者在「未告知下發生性行為」視為刑事責任,即使未造成傳染、病毒量已測不到(U=U),也可依未遂處罰,成為汙名與控制他人的手段。
U=U國際共識(Undetectable = Untransmittable):只要穩定服藥達病毒量測不到6個月以上,透過性行為傳播愛滋的機率為零。
美國CDC列為三大預防策略之一,其他包括:預防性投藥(PrEP)與保險套使用。
台灣自2016年起推動即刻治療、單顆低副作用藥物,使服藥順從性與生活品質大幅提升。
現行第21條為「未遂也罰」的特別法,與刑法第277條(傷害罪)重疊,構成過時立法。
法條被用於恐嚇感染者、控制關係、勒索金錢,侵害人權與心理安全。
2019年已刪除刑法第285條「傳染花柳病罪」,但第21條未隨之調整,產生法治缺口。
提案人:Smile(葉柏岑)
✅ 附議完成:5,220人支持
📅 附議通過:2020年7月7日
📅 衛福部正式回應:2020年9月2日
💬 回應重點:
肯認U=U實證與治療效果,但仍以「無法完全排除風險」為由,未明確支持除罪化。
提到已有製作宣導單張並與司法部門溝通,希望病毒測不到可作為審酌依據。
「現階段將研議修訂危險性行為之認定標準」**,將穩定服藥且病毒量測不到納入判斷依據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