蔡詩萍 X 楊惠中

法律不該助長愛滋汙名

愛滋除罪化議題並非非理性支持感染者,台灣愛滋病學會為愛滋病專業醫療人員組成,提供民眾甚至非感染科醫療人員正確認識愛滋病的學術單位。

台灣愛滋病學會始終認為,愛滋應該除罪化,這也是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(UNAIDS)的專業建議。現行法規的刑罰約束(甚至恐嚇),反而讓「可能的」感染者因懼怕刑罰相繩而拒絕篩檢/病毒檢測,造成防疫漏洞,如此顯失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」第1條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、傳染及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。已經有許多實例顯示:罪責化愛滋病,不但無法遏止愛滋,反而適得其反。在全球一片愛滋除罪化的風潮中,我們呼籲政府重新審視並修訂此一法條。

#愛滋條例第21條 :「明知自己為感染者,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、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,致傳染於人者,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#未遂犯亦罰之」但醫學界已研究證實,愛滋感染者接受治療,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時,「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」。現今21條有許多爭議案件,被作為恐嚇感染者、控制感染者的籌碼,讓感染者恐備受許多身心煎熬,侵害個人權益。